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公安机关提出的复议、复核案件审查;负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负责对本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拟定有关规定;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