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财政厅预算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预算公开管理制度。
一、公开主体和职责
本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开内容
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
(二)预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预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单位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单位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三、公开程序和时间
预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设立预算公开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本单位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四、监督管理
本单位要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本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52.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11.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1.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52.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41.9万元;
2.项目支出111万元。
在支出预算652.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61.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减少电子检务工程、转隶人员办公经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原因为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计不会发生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所以,未做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8万元,比2018年减少29万元,下降6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减少100%。主要因为2018年预算1万元未发生接待费支出。因此,2019年我院减少公务接待费1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8万元,减少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8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下降36%),比2018年减少28万元,下降61%。主要减少原因是2019年无安排购置新车辆,转隶车辆一台,上交区财政一台。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47 |
18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
2.公务接待费 |
1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46 |
18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18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28 |
18 |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财政厅预算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预算公开管理制度。
一、公开主体和职责
本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开内容
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
(二)预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预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单位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单位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三、公开程序和时间
预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设立预算公开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本单位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四、监督管理
本单位要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本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四)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
(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九)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十)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52.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11.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41.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52.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41.9万元;
2.项目支出111万元。
在支出预算652.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61.5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减少电子检务工程、转隶人员办公经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原因为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计不会发生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所以,未做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8万元,比2018年减少29万元,下降6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减少100%。主要因为2018年预算1万元未发生接待费支出。因此,2019年我院减少公务接待费1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8万元,减少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8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下降36%),比2018年减少28万元,下降61%。主要减少原因是2019年无安排购置新车辆,转隶车辆一台,上交区财政一台。
2019年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47 |
18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
2.公务接待费 |
1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46 |
18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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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
28 |
18 |